莱欣诺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通用条款与条件

I. 应用范围

1. 本通用条款与条件应用于本公司所有订单,包括未来的订单,不允许例外。如客户所下订单的条款与条件与本通用条款与条件有所出入,无论本公司何时收悉,均明确予以拒绝。
2. 任何对本业务通用条款与条件的变更与新增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II. 报价 / 订单确认

1. 除非明确说明报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报价不具法律约束力。报价所附带的产品目录、宣传手册、说明书等文本仅包含近似细节、描述。图纸、设计、型号及其他文件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上述文件不允许向第三方提供,如本公司要求,应立即向本公司返还。
2. 书面进行订单确认之后应起草合同,业务应以合同内容为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3. 本公司保留技术修正的权利。

III. 交付与风险转移

1. 仅本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的交付日期具约束力。交付日期具约束力的前提为客户向本公司正确告知全部技术要求,包括所有尺寸等参数。如情况并非如此,或双方同意对订单履行进行调整,本公司不对交付延期负责,且交付日期应做适当修改。
2. 如订单于交付日期向客户或其指定收货地址发货,则应视为遵守具约束力交付日期。遵守任何交付日期的前提为客户按时执行其合同义务,例如本公司按时收到约定预付款项。
3. 如出现劳动纠纷情形,尤其是罢工或闭厂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非本公司主观故意造成的事件,对本公司生产或订单交付造成明确、重大影响,则交付日期应做进一步合理调整。如本公司供应商遭遇上述情况,本条款同样适用。
4. 本公司对交付延期负有责任情形下,客户如要退出合同,应在此之前确定最低为四周的、合理的最后交付期限,并明确告知拒绝履行合同。根据本条款与条件第 VI 节第 6 条,不得作出损害赔偿请求。
5. 应允许部分交付,且部分交付应开具发票。
6. 当产品已运离本公司,风险应转移至客户。
7. 本公司不进行安装、试车,除非签署特别书面协议明确将安装、试车工作纳入交付范围。

IV. 所有权保留

1. 在所有应付款项全额支付之前,已交付产品所有权应仍然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在客户注册地瑞士所有权保留登记处进行已交付产品所有权保留登记,或在其他国家进行所有权保留登记。客户同意在任何所需步骤上协助莱欣诺完成登记。将所有权保留的产品再向第三方出售应经我公司同意。如再向第三方出售,客户应将对产品所有请求权让渡于本公司,并向本公司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行使上述请求权。
2. 客户有权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对产品进行加工、组合。为确保产品所有权得到保留,客户通过加工、组合所制成的物件的所有权与本公司共有。共有所有权的比例根据《瑞士民法典》726、727条决定。
3. 客户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产品,也不得将其作为担保。如所有权保留的产品被第三方扣押,客户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户有义务谨慎使用所有权保留的产品,为其购买盗窃、损坏、毁坏、事故(尤其是火灾、水灾事故)保险,如本公司要求,应提供相应证明。
4. 如本公司所有担保物权价值超过所有抵押债权价值至少20%,本公司将释放相应部分的担保物权。本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其所有权利,包括一旦客户付款违约便收回已让渡请求权的权利。

V. 价格与付款

1. 除非另有约定,我们所定价格为工厂交货价,不包括适用的法定增值税。我们保留规定最低订货量的权利,以及对小订单收取手续费的权利。
2. 对于除工厂交货外的任何单独交货协议。
- "运费 "和 "运输 "不包括附加服务(如固定交货日期、快递)的费用。任何此类服务都将单独开具发票;
- 运费保险 "和 "运输保险 "不包括运输损坏的费用,除非在交货时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和说明。有关运输损坏的口头和/或后续投诉除外。
3. 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能执行的订单,本公司保留调整已确定价格的权利。
4. 在订单确认后根据客户要求所做的变更应单独开具发票。
5. 除非另有规定,我们的发票应立即付款。
6. 无论之前批准的付款条件如何,我们保留要求立即预付约定销售价格或要求提供足够担保的权利:
(i)对于新客户的首批订单。
(ii)信用不足的情况下。
(iii)买方的偿付能力随后恶化(例如,提起破产程序或类似程序、拖欠付款、我们的信用保险公司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或公认的信用机构发布的信用评级显著恶化)。
如果买方未能立即满足上述要求,我方可撤回采购合同,但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7. 所有款项都应向本公司或发票中注明的银行账户支付。支付指 令、支票、尤其是汇票仅应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作为款项支付接收,否则只能作为向指定账户付款的支付方式。回收费用、汇票、贴现费用都应由购买者承担。重新谈判、延期不应被视为付款执行。购买者付款义务不应受减低价款要求、销售合同其他部分滞付、或反请求的影响。所有对本公司支付请求的代扣、抵销权都应给予排除。
8. 如客户未能付款,本公司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合同对价 20%的固定费率赔偿。未付款者可自行提供证据证明造成损失少于固定费率。要求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更高额赔偿的权利不因此受影响。

VI. 质保和赔偿

1. 客户应负责向本公司提供精确、完整的规格、尺寸、其他细节,以 完成订单。客户在上述方面出现错误不应被视为本公司产品缺陷。

2. 本公司产品或工作的明显缺陷应以书面方式在产品投入使用之后 立即通知本公司,不明显的缺陷应在发现之后立即通知。本公司 不接受口头和 / 或不及时的关于缺陷的通知,不应以此提 出质保 请求。

3. 缺陷不应包括与约定质量水平的细微偏差,使用性能的细微不足, 正常的老化,在风险转移之后由于以下因素所造成的产品 损坏: 不恰当或过失性的操作、过度使用、不适用的设备、施 工问题、 不合适的安装地点、合同中未假设的外部影响、偶发性的软件错 误。如客户或第三方对产品进行不适当的改造或维 护工作,上述 工作及其所导致后果不应被视为本公司产品缺陷。

4. 本公司应免费解决产品使用中正当的、确定的缺陷,自行选择 修 理或更换产品。客户应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缺陷存在。 如修正缺陷的成本过于高昂、不成比例,本公司可拒绝修正。如本 公司在客户合理设定的延长期限内所进行的保修无效,客户可要求 降低合同对价或退出合同,不影响第 5 点中的任何索赔的实体权利。

5. 客户以任何法律理由索赔,尤其是由于违反合同义务和不受许可行 为,应当予以排除。 上述条款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公司签署的质 保、违反重要合同义务且为此负有责任、或负有其他法律 责任。但 违反重要合同义务所负责任以常规、可预见的赔偿额为限,故意或 重大过失情况除外。

6. 重大缺陷索赔除斥期间为十二个月。如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更长则 此条不适用(如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缺 陷)。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手产品重大缺陷索赔除斥期间应为六个月。

7. 其他客户因为重大缺陷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代理商做出的更大范围 或其他类型的质保或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排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任何对于间接及后果性损失的进一步赔偿责任都在 此明确予以排除。

VII. 处置

1. 产品使用终止后,应客户要求,应由专业处置承包商负责收回, 进行环保回收。上述服务为收费服务。明确禁止将产品弃置于废 旧器具回收箱。您可与您对接的莱欣诺服务代表联系,取得专业 处置承包商的联系信息。

2. 客户如将本公司提供的产品转让于任何商业用户(第三方),必须 要求该商业用户(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在产品终止使用之后 以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方式处置上述产品。

3. 如客户未要求第三方承担处置义务,或未将该合同义务转嫁于该 客户自己的购买者,则在产品终止使用之后,由于该客户与莱欣诺的关系,应自费取回产品并根据适用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处置。 如第三方因莱欣诺为 制造商直接与莱欣诺接洽,要求收回产品, 客户应莱欣诺初次请求,自费负责对产品进行恰当处置、环保回收。如客户无法做到,应于莱欣诺初次请求一周之内通知莱欣诺, 并承担由莱欣诺负责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VIII. 禁止出口俄罗斯条款

1. 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俄罗斯联邦出售、出口或再出口莱欣诺公 司提供的、属于欧盟理事会第 833/2014 号条例第 12g 条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这些产品。该限制同样适用于 白俄罗斯。

2. 客户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第 (1) 款的目的不被商业链上的任何第三方, 包括可能的经销商所破坏。

3. 客户应建立并保持适当的监督机制,以发现商业链条下游的任何第

三方(包括可能的转售商)有可能使第 (1) 款的目的落空的行为。

4. 任何违反第 (1)、(2) 或 (3) 款的行为都将使莱欣诺有权寻求适当的 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i) 终止莱欣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商业关系;以及

(ii) 相当于 25000 欧元的罚款,或客户与莱欣诺年度交易额的 5%, 以较高者为准。

5. 客户有义务立即告知莱欣诺在执行第 (1)、(2) 或 (3) 款时遇到的任

何问题,包括第三方可能会阻碍第 (1) 款目的实现的相关活动。客 户应在莱欣诺简单提出要求后两周内向莱欣诺提供有关履行第 (1)、 (2) 和 (3) 款 规定义务的信息。

IX. 司法管辖、履约地点

1. 所有法律争议的排他性管辖地及所有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均为瑞士 Heerbrugg,法律另行规定除外。但莱欣诺有权利自行决定在客 户注册地采取法律行动。

X. 最后条款

1. 与客户所有法律关系有关的裁决都应由瑞士法律管辖。本协议应 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2. 如合同或本业务通用条款与条件部分失效或不实际可行,不影响 合同 或本业务通用条款与条件其他部分效力。

XI. 产品监控合作

1. 在出现产品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为告知产品所有者,采取安全措 施,产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

2. 据此,在出现产品潜在风险的情况下,如客户已将产品交付于其 所有者,则有义务支持莱欣诺告知产品所有者产品潜在风险。

3. 为履行此项义务,客户应将所有交付于所有者的产品的以下信息 留存:

• 已交付产品的序列号

• 所有者及安装地点

• 技术改造(例如更改燃气组件使用燃气类型)

4. 在出现产品潜在风险的情况下,客户有义务将莱欣诺为其提供的 信息向 接受客户产品交付的产品所有者转达,费用由莱欣诺承担。